柯桥区2023年促进会展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日期: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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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区会展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高质量发展,发挥会展经济带动效应,扩大消费规模,加快会展企业、会展项目、会展人才引进培育,会展场馆提档升级,积极打造国际纺织会展业发展中心,根据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精神,围绕现代化国际纺都、杭绍星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非纺织类产业展会规模化发展

对经区会展业发展中心认定,展期不少于 3 天、标准展位数大于 300 个或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的非纺织类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 50 万元、70 万元、 90 万元、120 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 10% 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 1000 /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 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 展商不少于 3 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 20% 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20% 予以奖励。

二、加大纺织类产业展会支持力度

对经区会展业发展中心认定,展期不少于 3 天的纺织类产业展会(展会期间至少举办 1 场配套活动),达到国际标准展位 200 个、400 个、600 个、800 个、1000 个,分别给予展会主办方最高 70 万元、120 万元、170 万元、220 万元、270 万元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未升档,但较上届有 10% 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 1000 /展位。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 3 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 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20%予以奖励。对会展企业到海外举办纺博会海外展的,且参展企业达到 50 个国际标准展位,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每 增加 10 个国际标准展位加 10 万元,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消费展做大做强

对经区会展业发展中心认定,展期不少于 3 天,展览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消费展,根据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 分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25 万元五档予以奖励。对同一主办单位当年度内举办同类型展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支持大型市场化会议发展

对经区会展业发展中心认定,参会单位达到 50 家且参会人数达到 100 人及以上,会期不少于 1 天的国际性和全国性行业会议(论坛),对会议主办方给予最高 35 万元的奖励。对“1+3”支柱产业有关题材的会议,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对财政资金保障的会议(论坛)不予奖励。对同一主办单位同期举办展览及会议(论坛)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五、鼓励知名展会项目落地

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 400 个以上,在第一条政策条款基 础上给予主办方 2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 5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鼓励优质会展企业落地

对当年度新注册且展会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的会展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符合以上要求的 UFI 认证的展会分支机构,奖励 15 万元。

七、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会展企业下升上,根据《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区委办〔20232号)第三十八条执行。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 400 万元的,奖励 15 万元,达到 800 万元的,奖励 30 万元。在 800 万元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 500 万元再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八、鼓励会展主体国际认证

对新获得 UFIICCA 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 30 万元。

九、支持展馆资源综合利用

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 1 场奖励 10 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鼓励会展人才落户

重视会展人才培养,加大会展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提高会展从业人员的素质。具体政策按照柯桥区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是在《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所涉条款与市级政策有重复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市级政策在本政策中未涉及的条款,按市级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 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加强政策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区会展业发展 中心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相 关部门因政策兑现产生异议的,或虽未列入本政策意见但确需奖补的,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六)本政策奖补的执行期限从 2023 1 1 日起至 2024 12 31 日,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七)本政策意见由区会展业发展中心具体解释,并相应制定明确细化考核办法。